工业园区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ນິຄົມ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Decree on Industrial Park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工业园区的开发、投资、管理与监督,核心是规定园区设立原则、开发商与投资者权利义务,以及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规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了关于工业区发展、管理和监督政策的原則、规章和措施,旨在为工业区的运营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和发展工业,使其朝着工业化、现代化、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使其强大和持久。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工业区
工业区是指经批准开发技术基础设施的区域,如:道路系统、电力、自来水、电信、排水、废物处理、防洪、建筑物、住宅、仓库、消防及其他必要的便利设施,以支持工业工厂经营的投资。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开发商 指获得许可投资开发工业园区的法人;
投资者 指获得许可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配套活动的个人或法人,例如工业园区内的工业职业培训中心、商店、餐馆;
土地使用权证书 指由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颁发给投资者的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根据从开发商获得使用权的期限,具有依法有效使用的效力,即:可以出租、转让、转交、用作抵押担保等,依照土地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尾矿 指与废料混合的同一矿物的剩余部分,在勘探、生产和冶炼过程中无法完全回收;
伴生矿 指与主矿共生于同一矿石中的其他矿物,在勘探过程中无法分离的矿物组;
无机肥料 指通过化学合成过程获得的肥料,其中规定了植物的主要养分,例如氮(N)、磷(P)、钾(K);
产业链 指某一工业网络内相互关联的加工工业的生产和供应,其中一家工厂的产品供应给另一家工厂以加工成新产品;
工业园区连接基础设施 指连接工业园区与工业园区外任何地点的道路、电力、自来水、电信和排水系统,例如公路、运输站、机场、电站、自来水管道、水渠或大水道。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64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