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与省人民议会监督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ຕິດຕາມກວດກາຂອງສະພາແຫ່ງຊາດ ແລະ ສະພາປະຊາຊົນຂັ້ນແຂວ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Oversight by the National Assembly and Provincial People's Councils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国会与省人民议会的监督制度,旨在明确监督的目的、范围及实施方式。本法适用于国会及省级人民议会开展监督活动,涵盖对政府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意见反馈,以保障法律执行和公共利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老挝国会与省级人民议会监督工作的原则、规章、措施和方法,使该监督工作具有效力、效能,促使各国家机关正确、严格地尊重并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旨在防止和反对违法行为,纠正社会上的消极现象,确保政治制度稳定、国家安定、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安宁有序、团结和睦、民主、公正与文明。

第2条

第2条(修订)国会与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
国会与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是指对各国家机关及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收集情况、信息并作出评价的活动,使其正确、符合宪法、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同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监督结果的方法和措施。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跟踪,是指对宪法、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查知、观察、收集情况的活动;
2. 检查,是指对尊重和执行宪法、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收集信息和评价的活动;
3. 被监督对象,是指由国会与省级人民议会设立、选举以及批准任命建议的组织和人员;
4. 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是指国会会议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国家主席法令、政府法令、政府会议决议、总理的协议和命令、部长及国家机关首长的协议、命令、指示,省级人民议会会议决议、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省长、首都市长的协议、命令、指示,县长、市政长官、城市长官的协议、命令、指示以及村规民约;
5. 质询,是指国会议员与省级人民议会议员就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出问题,要求被监督对象作出说明;
6. 说明,是指被监督对象针对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议员、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及省级人民议会议员所质询的某一问题作出回答、给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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