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ທ່າເຮືອ

Agreement on Por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港口活动,定义港口类型、危险货物等术语,并明确适用于所有从事港口工作的个人、法人及组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港口
港口是指为各类船舶提供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的指定场所。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 危险货物 指具有放射性物质、核物质和化学物质,无论是否有气味,对人体健康、生命、动物和植物造成危险的货物;
2. 集装箱 指集装箱的存放和维修场所;
3. 开发商 指根据投资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获得投资许可开发港口的法人;
4. 业务投资者 指根据投资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在港口区域内投资某一业务的法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作的个人、法人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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