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建筑材料开采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ດຄົ້ນວັດສະດຸກໍ່ສ້າງຕາມແມ່ນ້ຳ
Agreement on Extraction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from River Channel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河道建筑材料的开采活动,核心内容为定义开采规模、划定开采区域与深度限制,并明确适用范围。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河道建筑材料开采
河道建筑材料开采是指利用机械车辆、设备及其他工具对河道中的砾石、沙子和泥土进行抽吸、铲挖和挖掘。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河流 指湄公河、其他河流及其支流;
2. 河流结构 指河岸、河床、岛屿、沙洲、急流、礁石和沙滩;
3. 河流建筑材料 指用于建筑的材料,如经能源和矿产部门研究并认证的砾石、沙子和黑土;
4. 河流建筑材料开采业务 指在河流中进行的砾石、沙子和黑土的开采活动;
5. 砾石 指河流中自然形成的、粒径在2.00-60.00毫米之间的石头;
6. 沙子 指河流中沉积物的积聚,粒径在0.06-2.00毫米之间;
7. 黑土 指河流沙滩上由自然沉积形成的土壤;
8. 界河 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邻国关于边界的条约,流经边界线的河流。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与沿河开采建筑材料相关的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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