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南塔省体育健身促进发展基金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ພັດທະນາວຽກງານກິລາ-ກາຍະກຳ ແຂວງ ຫຼວງນ້ຳທາ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the Sports and Fitness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Fund in Luang Namtha Province (Amended)

简介

该法规调整琅南塔省体育发展基金的设立、管理与使用,核心是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及运作原则,以促进大众体育和高水平体育发展。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省体育发展基金

体育发展基金是国家和社会为服务于省体育发展工作而设立的基金。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促进基金:指汇集来自多种收入来源的资金,用于服务体育-体操工作的发展。
2. 发展:指在管理、技术、技能和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的熟练程度方面的发展,使其更好,迈向省、国家和国际水平。
3. 体育-体操:指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训练、比赛、表演、交流,具有艺术性、特定风格,旨在使身体强壮、优美,精神愉悦,大脑得到发展,培养熟练程度、技术经验、战术,受到大众喜爱,进而达到表演、比赛以追求卓越,为部门、地方和国家带来荣誉和声誉。
4. 高水平体育:指旨在达到标准、技术、战术、科学、统计、质量方面的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水平的体育比赛活动。
5. 大众体育:指普通公民进行的体育-体操训练、表演、玩耍、比赛活动,不分种族、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残疾、经济社会地位,在基层、部门和地方开展,主要旨在促进健康、团结和快乐,按照明确的规则和纪律进行。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新设)关于体育发展基金的原则
体育发展基金的组织实施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党、宪法、法律以及各省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路线方针;
2. 具有民族性、群众性、科学性和现代性;
3. 与教育、文化、青年发展相结合,培养运动员拥有强健体魄、敏捷思维、严格纪律、爱国精神、毅力、奉献精神、坚强意志、勤奋、远离毒品及其他不良诱惑;
4. 确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各级训练、演练和比赛相结合;
5. 平等、统一、正确、透明、公开、公正且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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