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ລະບົບການຊຳລະ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Payment System ( Amended )
简介
本法规定支付系统的运作与管理,旨在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可靠。本法适用于支付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参与方,明确支付系统的设立、运营和监督要求,并规范支付工具、结算流程及风险防控措施,以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对支付系统活动进行监督和监管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各项活动的合规、便捷、迅速、安全、透明、现代化和高效,旨在维护金融与货币稳定,确保促进贸易、服务、投资、金融普惠以及区域和国际一体化能力,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指支付系统运营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通过支付工具、渠道和机制开展的与支付服务相关的全部活动。
第3条
第3条(修订)定义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支付,是指使用合法的支付工具、渠道和机制,为商品、服务、债务或其他义务进行付款或收款的行为;
2. 资金转移,是指现金、存款和电子货币通过支付系统从付款人转移至收款人的过程;
3. 互操作性,是指相同或不同特征的支付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以便利支付服务并实现互操作运行;
4. 借记卡,是指与存款账户绑定、可根据账户中可用余额使用的卡;
5. 信用卡,是指带有信用额度、可根据所核准的信用额度限额使用的卡;
6. 预付卡,是指使用前须将一定金额存入卡中、并可根据卡内可用余额使用的卡;
7. 预收资金,是指支付服务提供商以现金或存款形式从最终用户处收取、用以兑换电子货币并存入电子货币账户、等待最终用户付款指令的金额。预收资金余额应等于系统中电子货币的未偿余额;
8.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成员、董事、经理或其他职位相当的人员,以及对支付系统全部程序性运营拥有决策权的委员会;
9. 外包服务提供商,是指由零售支付系统运营机构或支付服务提供商聘请、以协助支付服务运营并代为部分管理服务的法人实体,例如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及关键服务;
10. 支付业务运营者,是指经老挝央行授权的零售支付系统运营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
11. 读卡机,是指通过刷卡或触卡读取卡片,以便为商品或服务付款的设备;
12. 手机银行,是指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个人或法人实体,通过安装有可操作或处理资金转移、信用付款、存款账户开立或关闭及其他功能程序的手机执行金融交易的渠道;
13. 网上银行,是指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个人或法人实体,通过互联网系统以网页形式经电子设备执行金融交易的渠道,用于发放薪金、工资,转移资金以支付生产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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