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现金交易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ຳເງິນສົດ ທີ່ມີມູນຄ່າເກີນກຳນົດ
Agreement on Excess Cash Transactions
简介
该法规要求报告单位对单次金额达3亿基普或等值的现金交易进行申报,并规定每月5日前向反洗钱办公室提交电子或纸质报告。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旨在执行关于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中有关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交易的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交易
现金交易是指报告单位以现金形式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以基普或外币计价,包括存款、取款、转账、兑换货币或硬币、买卖支票、其他使用现金的交易。
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交易是指单次进行金额为三亿(300,000,000)基普或等值以上的现金交易。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报告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必须报告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交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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