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保护区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ເຂດສະຫງວນທາງລົດໄຟແຫ່ງຊາດ

Decree on National Railway Protection Zon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国家铁路保护区的管理、监督与检查,核心是明确保护区范围、管理原则及适用对象,以保障铁路安全运行和基础设施保护。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了关于国家铁路保护区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有效率和效果,以保护铁路基础设施、国家铁路保护区和环境,同时保障铁路运行的安全、便利和快捷,为国防、安全保卫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国家铁路保护区
国家铁路保护区是指国家铁路用地、安全防护区以及国家铁路保护区,包括地面、地上、地下、水面、隧道以及火车站保护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轨顶 指铁轨的最上表面,是车轮与铁轨接触的部位;
2. 铁路桥外缘 指铁路桥结构的最左侧和最右侧的外表面;
3. 铁路结构保护区 指为保护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结构的安全、稳定、运行效率及长期使用而划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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