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基金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ທາງລົດໄຟ
Decree on the Railway Safety Fund
简介
该法规设立铁路安全基金,规范其资金来源、管理原则及使用目标,确保资金用于铁路安全设施建设、人员装备及应急工作。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铁路安全基金
铁路安全基金,简称“铁路安全基金”,是国家基金,旨在支持和动员来自国内外的各种资金来源,以确保有充足、可持续的预算,并有效、高效地用于铁路安全工作。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 “铁路官员”指铁路警察和铁路运行检查员;
2. “铁路警察”指来自公安部被任命并授权在列车、车站和铁路线上执行控制、维护治安、秩序和安全,检查违禁或非法物品,并处理发生事件的官员;
3. “铁路运行检查员”指由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部长任命或授权的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在列车、车站和铁路线上提供便利、管理、检查安全与秩序;
4. “铁路安全”指在列车、车站和铁路线上的预防和维护安全;
5. “附加费”指从铁路客运和货运价格中额外收取的费用,按政府定期确定的费率纳入基金;
6. “营地”指公安和国防部队在铁路沿线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驻地;
7. “巡逻路线”指铁路沿线公安和国防官员移动、跟踪、检查铁路运输安全状况的路线。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基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灵活、及时、公正、透明,并确保按年度计划支出;
2. 符合预算、节约、高效、有效和可持续;
3. 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正确并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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