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与制图法实施指南

ຄຳແນະນຳ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ຳຫຼວດວັດແທກ ແລະ ສ້າງແຜນທີ່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Law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测量、制图及地理信息领域的国际合作、专项测量、摄影与地图管理等行为,核心是规定内政部统一管理及各方须遵守的许可、报告与协调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8条 国际合作
国家促进与外国、地区和国际在测量、航空摄影、陆域水域摄影、卫星图像使用、制图和地理信息系统工作方面的关系与合作,基于尊重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遵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政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确保保守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平,各方互利共赢。
与外国在测量和制图工作领域合作的基本内容如下:
1) 交流专家和技术人员,培训、培养人力资源,涉及测量和制图工作领域;
2)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应用、转让和开发测量和制图技术;
3) 交换测量产品、地图、地理信息数据;
4) 合作组织会议、参加会议、举办研讨会、国际论坛;
5) 开展活动、经营业务、合作项目、无偿援助项目、贷款项目。
个人、法人、企业单位、公司从事与外国在测量、航空摄影、陆域水域摄影、卫星图像使用、制图和地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合作活动,须按照上述与外国合作的5项基本内容,每年一次在每年年底向内政部报告其合作活动。
省/首都内政厅、县级内政办公室,其目的是从事与外国在测量、航空摄影、陆域水域摄影、卫星图像使用、制图和地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合作活动,须按照上述与外国合作的4项基本内容,即:第2、3、4和5项内容,必须向内政部报告、协调、商讨其合作活动计划,然后再开展合作活动。
各部、同等机构、省/首都,其目的是从事与外国在测量、航空摄影、陆域水域摄影、卫星图像使用、制图和地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合作活动,须按照上述与外国合作的4项基本内容,即:第2、3、4和5项内容,必须与内政部协调。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16条 专项测量
个人、法人、企业单位、公司、组织,无论是国有还是私营、国内还是国外,为服务于自身某项专项工作而组织实施测量,特别是为各类项目特许权进行土地面积测量,以便与地方在管理、使用土地方面保持一致,避免像过去曾发生的那样出现土地重叠问题,若该土地涉及连接边界线,则按如下执行:
1) 若拟移交的土地覆盖或涉及省与省、省与首都之间的连接边界线,则应通知内政部国家测绘局,由其根据作为连接边界管理者的内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实地检查土地面积,以确保不发生土地重叠或侵犯连接边界的问题;
2) 若拟移交的土地覆盖或涉及县与县之间的连接边界线,则应通知省/市内政厅,由其根据作为连接边界管理者的内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实地检查土地面积,以确保不发生土地重叠或侵犯连接边界的问题;
3) 专项测量网络是指为专项工作而建立和测量的各点,必须依据国家测量基准网和各层级已确定的技术标准。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国家平面控制网、国家高程控制网、地球重力场网和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用于其专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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