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信用的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ສິນເຊື່ອກາກບອນ
Decree on Carbon Credits
简介
该政令调整老挝境内碳信用的产生、交易与管理活动,核心是确立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并规定由农林环境部制定碳信用战略计划。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碳信用
碳信用是指因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吸收和封存的项目或活动而产生的权利,每种气体须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吨(CO2)单位,且该权利可在碳信用市场上交换或买卖。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4条 关于碳信用工作的原则
碳信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法律、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碳信用战略计划、国家自主贡献应对气候变化方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公约及相关国际条约;
2.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保护国家、个人、法人及组织在碳信用活动中的利益;
4. 个人、法人及组织的参与;
5. 确保与相关部门、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方的协调配合。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5条 适用范围
本法令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和涉及碳信用工作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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