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ຜູ້ພິພາກສາ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Judges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法官的职责、任职条件及司法行为准则,旨在保障司法独立与公正。本法适用于依法任命的各级法官,明确其审判权行使范围及职业操守要求,并规范法官的选拔、考核与惩戒机制。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法官的管理、调动、任命、定级、晋级、工资、津贴、调任、跟踪检查、考评以及免职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使法官具有忠诚、品德、革命道德、清正廉洁、职业操守与司法道德,确保在审理、裁决、审判案件中履行职责做到迅速、透明、正确、完整、客观,为促进社会安宁、有序和公正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法官
法官是以国家名义审理、裁决和审判案件的人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3条

第3条(修订)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地方人民法院,是指大区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首都人民法院、县(区)人民法院;
2. 人民法院体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3. 委员会,是指考试委员会、跟踪检查委员会、考评委员会;
4. 庭审讯问,是指由审判庭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诉讼参与人进行询问;
5. 职业操守(行为准则),是指本法规定的法官个人行为准则;
6. 法官理事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各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和若干法官组成;
7. 资深法官,是指已达退休年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担任资深法官的三级或四级法官;
8. 院务委员会,是指地方人民法院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各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和若干法官组成;
9. 军事法院院务委员会,是指由院长、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和若干法官组成的高级军事法院和大区军事法院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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