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ງຜູ້ຮ້າຍຂ້າມແດນ
Extradition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引渡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旨在规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他国之间的引渡合作事宜。本法明确引渡的定义及相关术语解释,适用于在老挝境内或涉及老挝的引渡请求与执行,以促进国际司法协作。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引渡管理与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确保其正确、公正,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国际规章、条约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旨在打击和防范犯罪,促进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并以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为基础。
第2条
第2条 引渡
逃犯(被引渡人)系指被指控或已被法院判定犯有刑事罪行,且潜逃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之人,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被指控、被法院判决而潜逃至外国领土之人。
引渡系指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请求,将被指控人或犯罪人移交,以便在请求国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请求国,系指请求他国移交其所追缉的被指控人或犯罪人以实现引渡的任何国家;
2. 被请求国,系指被他国请求引渡逃犯的任何国家;
3. 被追缉人(被请求引渡人),系指被指控人或犯罪人;
4. 缔约方,系指根据国际法自愿承担承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且该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其他法人;
5. 犯罪,系指刑事违法行为;
6. 中央协调机关,系指负责协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项下引渡工作的机构;
7.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主管机关,系指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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