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社会保险法》第34条和第38条内容修订的决议

ມະຕິຂອງຄະນະປະຈຳສະພາແຫ່ງຊາດ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ຮັບຮອງເອົາການປັບປຸງເນື້ອໃນມາດຕາ 34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າ 38 ຂອງ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ນສັງຄົມ

Resolution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Standing Committee Approving Amendments to Articles 34 and 38 of the Social Security Law

简介

该决议修订了养老金领取条件,要求25年以上工龄及特定年龄,并规定不符合条件者的一次性补助金计算方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同意通过关于修订《社会保障法》第84条和第38条的内容:
1. 第34条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领取养老金的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男性和女性必须具有二十五年以上的工龄,并且男性年龄在五十七岁至六十岁之间,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至六十岁之间。对于工龄在二十三年以上但不足二十五年的人,可以领取养老金,但养老金比例每减少一年工龄降低百分之一(1%);
对于军人、警察的年龄和工龄,依照《老挝人民军军官法》和《人民治安力量法》执行。
1.2 1975年前参加革命、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接触有毒物质、化学品及危害健康的有毒物质五年以上(经医学证明),男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女性年龄在五十岁以上,且工龄在二十年以上者,归入第三阶段养老金领取群体;
1.3 在1975年前旧政权下工作的人员,其工龄按三年折算为一年计算,并归入第二阶段;
1.4 持有相关部门正确出具的退休证明。
2. 第38条 一次性补助金的计算
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将获得一次性补助金,其计算方式为:最后一个月保险费的百分之八十五(85%)乘以一个半月,再乘以该人员的工龄年数。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本决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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