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社会保险法》第34条和第38条的法令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ປຸງ ມາດຕາ 34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າ 38 ຂອງ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ນສັງຄົມ
Decree Amending Articles 34 and 38 of the Social Security Law
简介
该法令调整了老挝养老金领取条件与一次性补助金计算方式,核心是细化工龄、年龄要求及补助金计算公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修订《社会保障法》的部分条款
修订《社会保障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如下:
1 第34条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男性和女性必须具有二十五年以上的工龄,且年龄:男性五十七岁至六十岁,女性五十五岁至六十岁。对于工龄在二十三年以上但不足二十五年的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但养老金百分比应每减少一年工龄降低百分之一(1%);
对于军人、警察的年龄和工龄,依照《老挝人民军军官法》和《人民治安力量法》的规定执行。
1.2 参加1975年以前革命、丧失一至四级劳动能力、从事有毒物质、化学品和危害健康的毒物工作五年以上,经医学证明,年龄:男性五十五岁以上,女性五十岁以上,且工龄在二十年以上,应将其列入第三阶段养老金领取者群体;
1.3 在1975年以前旧制度下工作,其工龄按三年折算为一年计算,并应将其列入第二阶段;
1.4 持有相关部门正确签发的养老金领取证。
2 第88条 一次性补助金的计算
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将获得一次性补助金,其计算方式为:最后一个月保险费的百分之八十五(85%)乘以一个半月,再乘以该人员的工龄年数。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替换法律某些条款的内容
本法令替换2018年6月27日第54/NA号《社会保障法》第34条和第38条的内容。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组织实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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