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区旅游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ທ່ອງທ່ຽວໃນເຂດປ່າໄມ້

Agreement on Forest Tourism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林区旅游活动,规定以租赁、特许经营或合作协议形式开展,要求保护生态、结合自然文化,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利益分配。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林区旅游
林区旅游是指在国家划定的林区内开展的旅游活动,不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与自然保护、文化、历史、科研、摄影等相结合。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林区”指国家确定的森林和林地,包括防护林、保护林和生产林;
2. “经营者”指依法正确注册企业或取得许可证的法人或组织,从事旅游业务或其他活动;
3. “社区”指位于林区内或毗邻林区的村庄,具备条件并已参与或作为合作方,通过合作协议在林区开展旅游活动;
4. “森林和林地管理机构”指农林部、省级农林厅、县级农林办公室,以及省级保护林-防护林管理队、国家公园管理队和国家保护林管理队;
5. “合作协议”指由森林和林地管理机构、经营者、社区之间协商并书面签署的合同文件,规定条件,以共同在林区开展旅游活动;
6. “可持续旅游”指系统性的旅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计划,不对环境、旅游景点和当地居民造成负面影响;
7. “可持续融资”指通过旅游和其他活动创造收入,以持续满足管理、保护和开发区域所需的预算支出;
8. “门票”指游客为进入林区或旅游景点而必须购买的票证,依据各区域条件和游客类型确定,包含编号、日期、价格、有效期、发证机构及其他关于地点或旅游景点的内容;
9. “游客”指从其居住地前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以旅游、访问、观光、休闲、娱乐、健康促进、研究学习、表演、会议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个人,而非长期居住、求职、从事职业或以各种形式谋取收入。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5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林区从事旅游活动的个人、法人、社区和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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