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第20/ນຍ号令(2024年11月5日)关于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认可的实施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ຄຳສັ່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ຮັບຮູ້ສິດນຳໃຊ້ທີ່ດິນ ໃນເຂດທີ່ດິນປ່າໄມ້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20/ນຍ, ລົງວັນທີ 05 ພະຈິກ 2024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Decree No. 20/NY (November 5, 2024) on Recognition of Land Use Rights in Forest Areas

简介

该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林区土地使用权认可程序,通过调查登记、发放地契或使用权证及签订保护合同,确保林地可持续管理与利用。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农林部 编号
万象市,2025年6月7日

指导意见

关于执行《关于承认林区土地使用权令》

第20/总理令,2024年11月5日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 根据总理关于农林部组织和活动的第603/总理令,2023年10月15日;

- 根据总理关于承认林区土地使用权的第20/总理令,2024年11月5日;

- 根据林业局第2178/林局号函,2025年4月25日;
根据办公室第2076/ຫກ号文件,日期2025年5月20日。

为了贯彻落实总理第20/ນຍ号令,日期2024年11月5日,使其实际生效,承认林地区域内定居和长期从事生产的民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发放地契、登记发放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证、签订森林和林地管理保护合同,旨在确保林地区域内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以提高森林覆盖率并保护。
林地应占全国面积的70%,根据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期土地管理和开发的决议第026/CPC号,2017年8月3日,以及国会关于国家土地分配总体规划至2030年的决议第098/NA号,2018年6月28日,及相关法规,为改善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及可持续性做出贡献。

农林部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1. 林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认可的目的、含义和重要性
1. 目的
> 为贯彻落实总理第20/PM号令,2024年11月5日
关于农业和林业部门在森林地区土地使用权认定工作中的详细职责,旨在确保该工作的有效实施;

介绍在森林地区土地使用权认定的原则和方法,包括调查和分配的条件,在森林地区土地使用权认定的条件,以及登记和颁发土地证、森林地区土地使用权证书、森林管理和保护合同的条件,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为给农业和林业部门、定居、居住和生产的民众以及相关各方提供参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2. 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认可的含义和重要性
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认可,是指通过调查、收集资料和村级土地及森林管理规划,对在林地区域定居、居住和生产的民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可,该认可能够证明信息完整、准确,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条件,以使民众通过登记获得永久性的种植和生产用地。
颁发土地证,登记核发林区土地使用权证,签订森林和林地管理保护合同,旨在确保林区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承认林区土地使用权,直接关系到在林区定居、生活和生产的民众,是承认老挝人民根据宪法享有基本定居权的体现。此外,还增强了人民在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该土地方面的主人翁意识,使其为自己、家庭、地方和国家带来最大利益。

1. 林区土地使用权承认的调查和分配
在林地范围内,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关于林地使用权的调查和分配(修订版)第64号/国会,2019年6月13日;土地法(修订版)第70号/国会,2019年6月21日;总理关于林地使用权认可的第20号/总理令,2024年11月5日;关于各区域设立的法令;2012年3月政府常会决议第04号/政府,2012年4月5日;以及万象市长、各省省长根据各类森林特点的相关协议如下:
1. 对在保护区林地内居住和生产的民众进行调查和数据收集
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保护区应执行以下规定:

-- 对于在国家保护区设立前,根据关于设立各国家保护区的法令,已在国家保护区内居住和生产的民众的土地使用,以及在省级和县级保护区,在万象市长、各省省长批准各保护区之前,已居住和生产的民众的土地使用,应将建设用地和永久农业用地(水田)从上述林地中划出,然后交给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

-- 对于在国家保护区内居住和生产的民众的土地使用
在根据关于设立各保护区的法令设立之后,以及在省级保护区和县级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万象市市长、各省省长对各保护区的批准,直至《森林法(修订版)》(第64/国会号,2019年6月13日)和《土地法(修订版)》(第70/国会号,2019年6月21日)颁布实施,要求办理登记并颁发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水田、农业种植园地、养殖场用地、林地、鱼塘用地)使用权证书,每户面积不超过二十公顷,期限为五十年,并在上述证书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对于生产用地,允许进行
开展植树、种植林产品、种植农作物以及农林复合经营,但必须履行植树和护林义务,使该地块的树冠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该地块仍为林地,若面积超过每户二十公顷,须签订租赁、特许经营合同或归还国家;

> 自《森林法(修订版)》(第64/NA号,2019年6月13日)和《土地法(修订版)》(第70/NA号,2019年6月21日)生效至本命令生效期间,在国家保护区、省级保护区和县级保护区范围内,已居住和从事生产的人民的土地使用
第20号/农林部,2024年11月5日 关于对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水田、农业种植园地、畜牧用地、林木种植园地和鱼塘用地)签订森林和森林土地管理、保护合同,委托县级农业和林业办公室作为合同签订方,管理、保护森林和森林土地,面积不超过每户20公顷,期限50年,并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对于生产用地,允许开展植树、种植林产品、农业种植以及农林复合经营等活动,但必须履行植树和保护森林的义务,确保
树冠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上述地块,该地块仍为林地,如果面积超过每户二十公顷,必须签订租赁、特许或归还国家的合同。

2. 对在林地内居住和生产的民众进行调查、收集数据,根据设立令的规定执行如下:

< 对于在根据关于确定各个国家生产林区的法令设立之前已在生产林区居住和生产的民众所使用的土地,应将建筑用地和永久农业用地(水田)从上述林地中划出,移交给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
人民在国有生产林区建立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使用,根据关于确定各国有生产林区的法令,直至《森林法(修订版)》(第64/国会号,2019年6月13日)和《土地法(修订版)》(第70/国会号,2019年6月21日)颁布,应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用于林地内的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稻田、农业种植园地、养殖场用地、林木种植园地和鱼塘用地),面积不超过每户二十公顷,期限为五十年,并规定使用条件。
上述证书所涉土地。对于生产用地,允许开展植树、种植林产品、种植农作物以及农林业综合经营,但必须履行植树和护林义务,使树冠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该地块仍为林地,若面积超过二十公顷/户,须签订租赁、特许或归还国家合同;
< 自《森林法(修订版)》(第64/NA号,2019年6月13日)和《土地法(修订版)》(第70/NA号,2019年6月21日)颁布以来,在林地生产区居住和生产的民众对土地的使用
2019年至颁布第20/ny号令,2024年11月5日,要求执行关于管理、保护森林和林地的合同,委托县级农林办公室负责签订该合同,面积不超过每户20公顷,期限50年,并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对于生产用地,允许开展植树、种植林产品、种植农作物以及农林复合经营等活动,但必须履行植树和保护森林的义务,使该地块的树冠覆盖率至少达到20%,该地块仍为土地。
森林,如果面积超过每户二十公顷,必须签订租赁、特许或归还国家的合同。

3. 对在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保护林区居住和生产的民众进行调查、收集数据,执行如下:

> 对在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保护林区居住和生产的民众的土地使用,在根据2012年3月政府常会决议批准各保护林区之前,将建设用地和永久农业用地(稻田)从上述森林面积中划出,然后交给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登记并颁发土地证;
关于人民在已居住和生产的国家保护林区、省级保护林区和县级保护林区内的土地使用,在各保护林区根据2012年3月政府常会决议至2019年6月13日第64/NA号《森林法》(修订版)和2019年6月21日第70/NA号《土地法》(修订版)颁布期间,对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水田、农业种植园地、养殖场用地、林木种植园地和池塘用地)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子)在不超过每户二十公顷的面积内,期限为五十年,并在该证书上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对于生产用地,允许进行植树、种植林产品、种植农作物以及农林复合经营,但必须履行植树和护林义务,使该地块的树冠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该地块仍为林地。如果面积超过每户二十公顷,则必须签订租赁、特许协议或归还国家:

< 自《森林法》颁布以来,在国防林、省级保护林和县级保护林区域内居住和生产的居民的土地使用
(修订版)第64/国会号,2019年6月13日,土地法(修订版)第70/国会号,2019年6月21日,以及总理关于承认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令第20/总理号,2024年11月5日,要求签订管理、保护和维护森林及林地的合同,委托县级农业和林业办公室作为合同签订方,每户面积不超过二十公顷,期限五十年,并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

4

允许开展植树、种植林产品、种植农作物以及农林复合经营等活动,但必须履行植树和护林的义务,以确保
树冠覆盖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位于所述地块,且该地块仍为林地,如果面积超过每户二十公顷,必须签订租赁、特许协议或归还国家。

1. 在林地区域进行土地证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森林和林地管理和保护合同的签发

在向任何家庭签发土地证、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森林和林地管理和保护合同之前,该村必须先完成并审查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计划,然后提交给省级行政机关审议。
为了提交省级人民议会批准,因此进行了权利调查和收集土地使用权、占有和使用数据,采用现代工具、航空摄影等,以确保透明、可核查,并符合《森林法(修订版)》第64号/国会,2019年6月13日;《土地法(修订版)》第70号/国会,2019年6月21日;总理关于承认林区土地使用权的第20号/总理令,2024年11月5日及相关法规。

除了一般条件外,还必须遵守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的具体条件。
以及林区土地使用证、森林和林地管理保护合同如下:

1. 土地证登记发放条件

获得土地证登记发放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林地内定居、居住和生产的个人或家庭,其户籍在土地所在的村庄;

< 如果户籍在其他村庄但在林地内居住和生产的个人或家庭,必须有关于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完整且连续取得的证明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属于已完成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规划的村庄;
属于永久性使用的土地,例如:住宅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按照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计划的规定;

有村政机关和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关于连续占有和使用且无争议或争议已解决的文件;

已按规定缴纳年度土地税或土地费。

2. 在森林土地区域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条件

在森林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森林土地区域内定居、居住和生产的个人或家庭,其户籍在土地所在的村庄;
如果个人或家庭户籍在其他村庄,但在林地区域内居住和生产,必须持有关于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完整、连续的文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已完成村级森林管理规划的村庄;是位于林地区域内但国家已允许人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地块,按照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规划执行;有村委会和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关于持续占有和使用、无争议或争议已解决的文件;
- 已按规定缴纳年度土地税或地租;

< 遵守森林地区土地使用证规定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条件、面积不超过每户二十公顷(超过二十公顷需签订租赁或特许合同)以及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五十年,但在该期间内若不遵守土地使用证规定的条件,将被撤销土地使用证,以便按照土地法(修订版)第144条和第145条(2019年6月21日第70/国会号)及相关规定重新分配该地块。

3. 森林和森林土地管理保护合同的条件
将要签订森林和林地管理保护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是在林地区域内定居、居住和生产的个人或家庭,其户籍在土地所在的村庄;

- 如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在其他村庄,但在林地区域内居住和生产,必须持有关于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完整、连续的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所在村庄已完成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规划;

- 地块位于林地区域内,但国家已允许人民用于居住和生产,按照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规划的规定;
有来自村政权和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证明文件,关于连续占有和使用,无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解决;

已按规定缴纳年度土地税或地租;

履行管理、保护和维护森林和林地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条件、每户不超过二十公顷的面积条件(超过二十公顷需签订租赁、特许合同)以及合同期限五十年,但在该期间内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被取消使用合同,以便重新分配该地块,按照
根据《土地法》(修订版)第144条和第145条,第70/国会号,2019年6月21日,以及相关规定。

4. 个人、家庭、法人或组织使用林地以进行管理、保护和维护森林和林地的合同的条件

对于国家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防护林、保护林和生产林,在已分配、分类并确定森林和林地边界后,国家将委托个人、家庭、法人或组织进行管理、保护和开发,按照
根据《森林法》(修订版)第114、116和120条,2019年6月13日第64/国会号,条件如下:

- 与个人或家庭自愿签订森林和林地管理保护合同,面积不超过每人十公顷,但每户最高不超过二十公顷,期限五十年,并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

- 与村委会或村内团体自愿签订森林和林地管理保护合同,根据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规划确定的林区范围,期限五十年,并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
森林和森林土地管理、保护和维护合同,与常驻林区管理单位、现场部门、国防-安全部队、教育机构、研究中心以及经济企业单位自愿签订,根据森林分配计划,期限为五十年,并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条件。

1. 协调机制

1. 建立森林土地区域内土地使用权认可的协调机制,由林业局作为该工作的协调中心,负责与省级农林厅、县级农林办公室以及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按分级管理进行协调;
2. 省级农林局和县级农林办公室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确认工作,并定期向林业局汇报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确认工作的实施结果。

3. 措施与实施

1. 林业局、省级农林局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向工作人员、军人、警察、企业主和广大民众宣传本指导意见,使其知晓、理解、统一认识并参与组织实施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确认工作。
森林土地区域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培训并加强相关公务员和官员在森林土地区域内土地使用权认可方面的工作:

2. 林业司、省级农林厅和县级农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特别是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规划,作为登记发放土地证、森林土地区域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签订森林和森林土地管理保护合同的条件,同时调整森林土地区域边界,使其与国家土地分配总体规划、森林土地分配规划和地方土地分配规划相一致。
为了提交政府审议批准收回林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3. 林业局与土地局及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协调,细化关于林地使用权认可的行动计划,使其成为详细的计划、方案和项目,以便进行调查、收集数据并制定村级土地和森林管理计划,针对位于防护林、保护林和生产林范围内的村庄,共计3,567个村庄,做到详细、清晰、有重点,有指标和奋斗目标,在五年内完成,或最迟在2030年前完成;

4. 省级农林局与自然资源局及
省级环境、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制定详细的、明确的、有重点的、有指标和目标的调查、数据收集和村级土地及森林管理规划行动计划,针对位于或毗邻省内防护林、保护林和生产林用地的村庄,在五年内或至迟于2030年完成。

7. 万象首都、各省在使用技术收入预算和国内外项目发展援助预算方面;

5. 林业司主动推动、监督、检查和评估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同时,还要定期向部领导提交总结报告,以了解实施过程中的便利、困难和问题,以便及时改进。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7月13日起生效。

林康·东萨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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