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修订版)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ງເສີມຈຸນລະວິສາຫະກິດ, ວິສາຫະກິດຂະໜາດນ້ອຍ ແລະ ກາ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Promotion of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mended)

简介

该协议调整沙湾拿吉省内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界定与促进政策,核心是明确企业规模分类标准及政府扶持措施。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修订)促进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其规模根据各行业企业每年的平均劳动力数量、总资产价值和年营业收入确定,由政府定期规定;

促进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是指创造机会、创造有利条件,使人民懂得经营企业、生产商品、从事贸易和服务、运用科学技术和创新、了解市场信息、获得资金、以团体、协会或合作社形式生产加工商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竞争力。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简称为“ຈນກ”。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修订)术语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微型企业 指根据资本规模、员工人数和年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并符合2023年1月12日第04/ລບ号法令规定进行注册的商业经营单位;

2. 生产力 指商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通过比较产出与投入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原材料和时间)来衡量;

3. 创新 指创造、开发并引入具有效率、效果和竞争力的新产品、流程或服务;

4. 一县一品 指利用当地劳动力、智慧和创造力生产的产品,是县域内优先和突出的商品,在数量、质量和声誉上有保障,英文缩写为“ODOP”或“One District One Product”;

5. 绿色发展 指以环境友好、自然友好、替代种植、不危害生态系统、动物和人类的有毒化学品的方式进行生产和加工的发展;

6. 家庭经济 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方面,指使用家庭成员劳动力,不雇佣外部人员,使用同一户口簿或同一家庭连续居住5年的人员(如无户口簿);

7. 季节性经营 指根据季节临时销售某种产品,非专门职业;

8. 集市 指销售日用品和消费品,无固定地点,根据约定在城镇、城市、社区或特定节日举办,有固定时间,经相关部门批准;

9. 上门推销 指携带商品沿村、户或在公共场所销售,无固定地点;

10. 流动售货摊 指经营各类商品销售,无固定地点,可在任何地点移动,无固定时间;

11. 便利店 指拥有多种商品,向消费者和一般公众销售的商店。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修订) 省关于促进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

省政府鼓励个人、法人和所有部门的内外组织创造条件,为MSME的经营提供便利,使其高效、有效,以发展MSME多元化、强大、普及,朝着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

省政府保护和保障被许可人的权利和利益,使其符合法律和法规;

省政府鼓励、促进国内外技术、学术经验的交流,为MSME单位创造条件以获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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