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湾拿吉省文化用地管理与使用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 ທີ່ດິນວັດທະນະທຳ ພາຍໃນແຂວງ ສະຫວັນນະເຂດ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and Use of Cultural Land in Savannakhet Province
简介
该法规调整沙湾拿吉省文化用地的管理与使用,核心是界定文化土地类型、明确管理原则,并规定租赁、建设等活动须获许可。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文化土地和文化土地管理
文化土地是指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场所,包括历史遗迹、古物遗址、遗产地、圣地、纪念地、宗教场所、文化建筑以及文化区域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场所。
文化土地管理是指通过调查、测量、收集数据、监测、检查以及多种形式的组织实施,以保护文化土地,防止其被侵占、占用、破坏或改变。管理包括多种方法,如调查、使用规划、开发和有原则的分配使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考古遗址 指发现文物、古迹和历史痕迹证据聚集在一起的地点;
2. 文物 指人类创造的有价值的物质产品,是证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证据;
3. 遗产地 指具有文化、历史、科学或技术、景观价值的古迹、圣地、纪念馆、自然场所和建筑,并代代相传;
4. 圣地 指与宗教活动、风俗习惯和历史痕迹相关的民众崇拜场所;
5. 纪念馆 指纪念祖先功绩和老挝各民族英勇斗争历程的场所,以铭记后代;
6. 宗教场所 指进行宗教活动、崇拜的场所,如寺庙、戒堂、教堂、讲经堂等;
7. 历史痕迹 指具有高度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所在的场所、建筑、古迹;
8. 建筑 指在文化和历史上突出、与老挝各民族、祖先和民族英雄生活方式相关的艺术建筑;
9. 遗产土地 指与文化、历史遗产相关的土地,包括:古迹土地、遗产地土地、宗教场所土地和考古遗址土地;
10. 历史痕迹土地 指具有高度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所在的场所、建筑、古迹的土地;
11. 考古遗址土地 指发现文物、古迹和历史痕迹证据聚集在一起的地点;
12. 遗产地土地 指具有文化、历史、科学或技术、景观价值的古迹、圣地、纪念馆、自然场所和建筑的土地,并代代相传;
13. 圣地土地 指与宗教活动、风俗习惯和历史痕迹相关的民众崇拜场所;
14. 纪念馆土地 指纪念祖先功绩和老挝各民族英勇斗争历程的场所,以铭记后代;
15. 宗教场所土地 指宗教场所的所在地,如寺庙、戒堂、教堂、佛塔、讲经堂和崇拜场所;
16. 建筑土地 指具有在文化和历史上突出、与老挝各民族、祖先和民族英雄生活方式相关的艺术建筑的土地。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管理和使用文化用地的政策
省级行政机关推动、促进14个县1个市的行政机关、村级行政机关将文化用地管理工作作为优先事项,根据负责委员会的认可;
省级行政机关、14个县1个市的行政机关、村级行政机关促进并创造条件,为个人、法人或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提供便利,使其贡献和参与提供信息、保护、保存、修复、恢复文化用地,使社会广泛认知并使其永久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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