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ພີ່ມທຶນຈົດທະບຽນ ແລະ ເງິນລົງທຶນຂອ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ແລະ ສາຂາ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Agreement on Increasing Registered Capital and Investment Funds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Foreign Commercial Bank Branches

简介

该法规要求老挝商业银行及外国分行在2025年起十年内增资至规定最低额度,并明确增资形式、记账规则及监管执行机构。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的增加

在本法(经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39/NA号,2023年7月17日)生效前已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须在自2025年6月2日起的十年内,按照该法第13条的规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不低于一万亿基普(1,000,000,000,000),并将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投资资金增加至不低于六千亿基普(600,000,000,000)。其中,在前五年内,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须至少增加所需增加资本额的百分之三十(30%)。

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老挝中央银行规定水平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该银行须在三年内完成增加其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以纠正资本充足率,并同时制定增加其最低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的计划,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增资计划和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必须制定符合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增资计划和投资计划,该计划须经股东大会或总行相关有权机构批准,然后提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商业银行管理司进行最终审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商业银行管理司批准该计划后,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必须严格执行该计划。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的形式
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增加其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
1. 股东或总行以其资金增资;
2. 将年度净利润或累计利润用于增资,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将其资产转为注册资本或投资资金;
4. 通过增加股份数量调整股东结构,然后允许新投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公众公司的形式购买股份;
5. 经老挝中央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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