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ນປົວ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Medical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医疗活动的宗旨、医疗定义及相关术语解释,旨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及人员,明确医疗服务的法律框架与基本要求,为医疗行业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管理与监督检查医疗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具有质量、安全和现代化水平,保障全体公民普遍、平等、公正地获得医疗服务和功能康复,保护医疗服务接受者与提供者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并能够与地区及国际相衔接,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医疗
医疗,是指医务人员以审慎、责任心、技艺、技能、医德、医风为病人提供服务,进行检查、查找病症、诊断疾病、实施医疗技术、提供诊疗服务和功能康复,融合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运用西药、传统药、社会方法和健康教育,使病人得到休养、恢复健康、痊愈并保持身体健康的服务。

第3条

第3条(修订)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健康,是指人在身体、精神、智力以及良好社会环境方面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残疾的状态;
2. 医风,是指医疗执业人员对医德的尊重与践行;
3. 医院,是指经卫生部批准、属国家或私人的诊疗服务场所;
4. 中央医院,是指设于首都、提供最高级别诊疗服务、拥有专科深造专家并能接收各级医院转诊病人的国有诊疗服务场所;
5. 大学医院,是指在卫生科学大学管理下、提供最高级别诊疗服务、拥有专科深造专家、能接收各级医院转诊病人,同时作为学生、研究人员学习健康科学之教学场所的国有诊疗服务场所;
6. 区域医院,是指设于某省、提供最高级别诊疗服务、拥有专科深造专家并能接收周边各省医院转诊病人的国有诊疗服务场所;
7. 省医院,是指设于省、提供高级诊疗服务并能接收县、市、城医院及卫生站转诊病人的国有诊疗服务场所;
8. 县、市、城医院,是指设于县、市、城、提供中级诊疗服务并接收卫生站转诊病人的国有诊疗服务场所;
9. 卫生站,是指设于某村、提供村及村组初级诊疗服务的国有诊疗服务场所;
10. 专科诊疗中心或专科医院,是指提供某一专科诊疗服务的场所,如眼、耳、鼻、喉、皮肤、牙齿、心血管、功能康复、肿瘤、整形外科、美容,以及干细胞中心等;
11. 村常备药箱,是指为没有卫生站、或进入卫生站困难的偏远地区准备的基本必需药箱,用于对随季节发生的非重症疾病(如腹泻、发热、感冒)实施初级诊疗,以及处理轻微外伤;
12. 治疗医师,是指具有学历、知识、能力、经验,并由组织委派从事疾病诊断与治疗者,如医生、牙医;
13. 功能康复,是指使病人回归正常或接近正常生活的方法与过程;
14. 医疗操作,是指按学术原理、对病人身体正确实施使用或不使用医疗器械的医学方法;
15. 社会方法,是指改变对病人精神状态有影响的社会与环境,运用社会及家庭进行调理;
16. 健康教育,是指向病人提供有关自我护理方法的指导和卫生教育;
17. 医疗专业,是指从事医疗职业所必需的知识与专长,如医生、护士、助产士、牙医、药剂师、理疗师;
18. 整形外科,是指对某器官进行手术修复、使其恢复正常或接近正常功能,如唇腭裂修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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