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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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rademarks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境内商标的注册、使用与管理,核心内容为定义商标类型、申请程序及文件要求,并明确相关术语与适用范围。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商标
商标是指一个或多个组合使用的标志,用于商品或服务,以将个人、法人及任何组织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申请人”是指提交商标注册、异议、续展、变更名称和/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修改、部分或全部撤销、注销及其他与商标有关的申请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该个人的权利继承人;
2. “申请”是指提交商标注册、异议、续展、变更名称和/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修改、部分或全部撤销、注销及其他与商标有关的申请的文件;
3. “异议人”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持有人或所有人,或作为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第三方;
4. “异议”是指异议人针对已在知识产权注册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提交的异议申请;
5. “撤销申请人”是指提出部分或全部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持有人或所有人,或第三方;
6. “撤销”是指撤销申请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
7. “注销申请人”是指提出全部注销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持有人或所有人,或作为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第三方;
8. “注销”是指注销申请人针对全部商标注册提出的申请;
9. “类别”是指根据《尼斯协定》(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对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10. “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将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分为两份或多份,按商品或服务类别划分,每份分案申请必须与原申请中的商标相关;
11. “权利持有人或所有人”是指对商标拥有合法权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及其受让人或权利继承人;
12. “授权书”是指权利持有人或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的文件;
13. “授权人”是指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以在省、首都的工业和商业厅以及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其他事项的权利持有人或所有人;
14. “代理人”是指由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地址的商标所有人委托的个人或律师,或由在境外无老挝地址的商标所有人授权的代表,在省、首都的工业和商业厅以及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其他事项;
15.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在国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或此前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交该申请的日期。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和涉及商标工作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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