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黄金买卖服务业务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ດຈະ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ຊື້-ຂາຍຄຳ ຜ່ານທາງ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Agreement on Electronic Gold Trading Services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境内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的黄金买卖服务,核心内容为规定服务经营者资质、申请条件及许可证审批流程。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电子黄金买卖服务业务
电子黄金买卖服务业务是指黄金买卖服务经营者利用电子渠道,如网站或应用程序,通过老挝境内商业银行系统以基普进行结算的黄金买卖服务。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电子黄金买卖是指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利用电子渠道进行的逐笔黄金买卖交易;
2. 黄金指纯度为99.99%的金条和金饰,不包括国际间用作支付工具的金条(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也不包括金矿;
3. 电子黄金买卖服务经营者指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应用程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的法人,包括商业银行和黄金银行,经授权从事电子黄金买卖服务,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4. 贵重物品零售店指已注册企业登记并获得许可经营贵重物品零售业务的黄金零售店,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规;
5. 黄金买方指通过电子渠道购买黄金的普通个人或服务用户;
6. 会员账户指黄金买方为进行电子黄金买卖交易而注册的信息账户。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或涉及通过电子方式买卖黄金服务的个人、法人及组织。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28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