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收、扣押和收归国有的木材及木制品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ໄມ້ ແລະ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ໄມ້ ທີ່ຖືກ ຍຶດ, ອາຍັດ ແລະ ຮິບ ເປັນຂອງລັດ

Agreement on Confiscated, Seized, and Nationalized Timber and Wood Produc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被扣押、查封和没收的木材及木制品的国家所有权、管理原则及处置程序,核心是明确扣押、查封、没收的定义、登记要求和执行规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被扣押、查封和没收的木材及木制品归国家所有
被扣押、查封的木材及木制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调查机关已发出命令扣押或查封的木材及木制品。

被没收归国家所有的木材及木制品是指人民法院已判决没收上述木材及木制品归国家所有。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快速劣化的木材和木制品”是指容易腐烂、腐朽、开裂、翘曲、弯曲、扭曲的木材和木制品,这些会直接造成损害并影响木材和木制品的价值;

2. “难以保管的木材和木制品”是指没有人员或场所进行保管的木材和木制品;

3. “法院判决由国家管理的木材和木制品”是指无主或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已判决由国家管理的木材和木制品;

4. “木材和木制品拍卖”是指对木材和木制品进行价格竞争,以获取更高价格的拍卖;

5. “扣押木材和木制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调查机关发出扣押令,将木材和木制品取走保管或集中到安全地点;

6. “查封木材和木制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调查机关发出查封令,将木材和木制品交由个人、法人或组织管理、保管,并禁止购买、出售、移动、交付、转让、交换、抵押、担保、销毁或变更等;

7. “没收归国家所有”是指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将木材和木制品的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家所有。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关于被扣押、查封和没收为国家所有的木材及木制品工作的原则

对被扣押、查封和没收为国家所有的木材及木制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 保障木材及木制品不丢失、不损坏;
3. 按照法律法规使用;
4. 确保正确、公正、透明和可核查;
5. 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对木材及木制品进行管理、监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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