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卫生保健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ຮັກສາສຸຂະພາບຂັ້ນຕົ້ນ

Primary Health Care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原则与实施框架,旨在保障全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卫生保健活动,明确初级卫生保健的内容、组织管理及服务提供要求,强调社区参与和预防为主,以促进居民健康水平提升。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得到有效、高效的组织实施,旨在保障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切实加强,使人民群众成为维护自身健康的主人,能够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拥有健康的身体和长寿,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初级卫生保健
初级卫生保健,是指由人民群众依据卫生保健原则、健康促进原则和公共卫生科学,在国家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下,正确开展的对人民群众基本健康的照护、看护和保健。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非传染性疾病,是指由遗传、生理、环境及行为风险因素所引起、不能在人与人之间或动物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
2. 传染性疾病,是指由病原体或病原体的变异所引起、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人之间以及通过病媒传播、扩散和感染的疾病;
3. 卫生保健原则,是指卫生部为预防疾病发生和(或)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制定、必须遵照执行的各项规则和措施;
4. 公共卫生科学,是指关于公共卫生的系统知识,对患病及健康欠佳人群的健康学习或健康服务;
5. 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是指让每个人都能普遍、平等、公平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6. 环境卫生,是指对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对家庭及各类使用所产生污水的处理,包括修建厕所,以防止其流入水源和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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