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爆炸弹药遗留问题处理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ບັນຫາລະເບີດບໍ່ທັນແຕກທີ່ຕົກຄ້າງ
Decree on Handling of Unexploded Ordnance Remnan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未爆炸弹药清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核心是规范风险教育、调查清除、受害者援助及质量管理,以保障人身安全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宗旨
本政令规定关于管理和监督未爆炸弹药清除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具有效率和效果,旨在保障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免受未爆炸弹药的危害,以及国家安全,为按照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未爆炸弹药问题的解决
未爆炸弹药问题的解决是指风险教育、未爆炸弹药的调查和清除、受害者援助以及质量管理。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未爆炸弹药”指战争遗留的所有类型爆炸物和爆炸性物质;
2. “行动组织”指从事人道主义未爆炸弹药清除行动的组织以及从事未爆炸弹药清除业务的企业;
3. “受害者”指因未爆炸弹药事故受伤、死亡的人员,包括受影响的家庭成员和社区;
4. “幸存者”指因未爆炸弹药事故受伤并得到医疗救助的人员;
5. “爆炸物公约”指《禁止集束炸弹公约》、《禁止某些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的议定书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其他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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