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ທີ່ດິນກະສິກຳ

Decree on Agricultural Land

简介

该法令调整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管理原则及调查程序,核心是规范农业用地使用,保障土地效益与可持续性。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农业用地
农业用地是指为用于种植、养殖、渔业、水利和农业科研实验而划定的土地。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肥沃土壤 指具有足够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以促进植物生长的土壤;
2. 土壤退化 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变化导致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的下降;
3. 肥料 指含有植物生长和增产所必需的化学成分的物质,包括两大类:无机肥料或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
4. 无机肥料或化学肥料 指通过化学合成过程获得的肥料,其中含有确定的植物主要养分,如氮(N)、磷(P)、钾(K);
5. 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动物、有机质残渣的肥料,如农业废弃物、牲畜粪便、蝙蝠粪,经过堆肥、发酵或其他技术方法处理,包括生物肥料;
6. 生物肥料 指一种有机肥料,其中混合了一种或多种微生物或细菌菌种,根据使用者的需求,旨在促进或增强肥料对植物的效用,并防止植物根部感染;
7. 事实状态 指必须承认的客观现实,源于自然,并在法律、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农业用地工作的原则

农业用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方针政策、法律、国家土地分配总体规划、农业用地管理战略规划、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保障农业用地面积不流失;

4. 保障农业用地利用实现最大效益,并对土壤质量、水、环境、经济和社会造成最小负面影响;

5. 保障部门之间、相关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以及社区和人民的参与;

6. 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相关公约和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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