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未生效】非政府国际组织法令(草案)

"ຮ່າງ"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ອົງການຈັດຕັ້ງສາກົນທີ່ບໍ່ສັງກັດລັດຖະບານ

Decree on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raft)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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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令规定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上述工作统一、高效和有效,旨在确保、促进和便利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发展援助和人道主义活动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正确进行,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作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修订)非政府国际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缩写为“NGO”,英文为“NGO”,是指国际或外国的社会组织、协会、基金会、基金、机构和俱乐部,具有法人地位,从事发展和人道主义援助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谋求收入或分配利润,以下称为“组织”。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修订)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机构工作人员 指在机构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包括区域代表、机构代表、项目办公室主任、项目主任、专家,适用于代表处或区域代表处以及项目工作人员;

2. 机构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 指机构工作人员的丈夫或妻子以及随行同居的子女;

3. 非营利性 指机构的资本、资产、收入来自机构的活动,扣除行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不进行分配,不用于个人利益,而是按照机构章程和规定用于既定目的;

4. 资本 指资金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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