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民主革命事业有功人员政策实施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ນະໂຍບາຍຕໍ່ຜູ້ມີຜົນງານ ແລະ ຄຸນງາມຄວາມດີໃນພາລະກິດ ການປະຕິວັດຊາ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Decree on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for Persons with Meritorious Service to the National Democratic Revolution
简介
该法规调整对老挝民族民主革命有功人员的政策实施,核心内容为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发放补贴及建房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伤残、牺牲及长期革命者提供补偿与优待。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对在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中有成绩和功劳者的政策执行,是指通过转让国家管理的建设用地和房屋的使用权、给予补贴、一次性补贴以及按照本法令规定建造房屋,向有成绩和功劳者提供政策。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在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中有成绩和功德的人,是指活着或牺牲了生命,为民族民主革命事业贡献了血肉、汗水、智慧的人,他们是忠于党、国家和人民,始终如一的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伤残是指因战斗或服役导致身体任何器官的丧失或损伤,致使日常生活和劳动中的活动困难;
2. 伤残人员是指因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中的战斗或服役而伤残的官员、军人、警察、乡委会、老挝建国阵线、民兵;
3. 特殊伤残人员是指因战斗或服役导致身体任何器官严重丧失或损伤,无法自理行动的人;
4. 基层伤残人员是指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下到基层的官员、军人、警察,以及曾担任乡委会、老挝建国阵线、民兵的地方人员,他们为民族民主革命事业做出了贡献,并因战斗和服役获得了伤残补助政策;
5. 特殊伤残人员护理员是指经相关组织任命和同意,每日照顾、护理、服务特殊伤残人员的人;
6. 牺牲人员是指因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中的战斗或服役而牺牲的官员、军人、警察、老挝建国阵线、乡委会、民兵;
7. 因公牺牲人员是指在执行职务时牺牲的官员、军人、警察;
8. 复职退休人员是指隶属于党-国家组织的官员-公务员、军人、警察,已离职并符合退休条件,但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根据党中央政治局关于复职退休解决方案的第102号决议(1997年11月10日)和第241号政令(2007年8月29日)复职退休;
9. 国家管理的建设用地和房屋使用权转让是指将国家管理的建设用地和房屋使用权通过免费或按贡献和工作年限付款的方式转为个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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