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广告内容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ເນື້ອໃນການໂຄສະນາສິນຄ້າ

Agreement on Content of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商品广告内容,要求广告信息准确真实,禁止夸大或诋毁竞争对手,并规定广告内容认证与审批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商品广告内容
商品广告内容是指来自工业和贸易部门的商品广告内容,其信息必须准确、清晰、完整、真实,涉及商品的类别、种类、特性、质量、商标,不得夸大宣传,保证广告不具有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商品的性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商品”指用于消费或使用的物品,包括证明物品权利的文件;
2. “户外广告”指通过公共场所各类广告牌、商品发布及服务进行的广告;
3. “大众媒体广告”指通过印刷媒体、电子媒体以及媒体产品进行的广告,如:报纸、杂志、广播节目、电视、互联网、网站等;
4. “新媒体”指电子媒体的一种广告载体,能够利用现代通信技术通过互联网网络以文字、图像和声音进行双向传播,如:Facebook、YouTube、Twitter、TikTok等;
5. “消费者”指购买和使用商品且无商业目的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通过各类广告媒体进行商品广告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本协议确认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部门分类代码第45、46和47号的消费品和日用品广告内容。
本协议不涵盖由公共卫生部门管理的食品、药品和医疗产品类商品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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