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认可指南(根据欧洲专利认可协议)

ຄຳແນະນຳ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ຮັບຮອງສິດທິບັດເອີຣົບ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ພາຍໃນສັນຍາ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ຮັບຮອງສິດທິບັດເອີຣົບ

Guidelines for Recognition of European Patents in the Lao PDR (Under the European Patent Recognition Agreement)

简介

该指南调整老挝对欧洲专利的承认程序,核心内容规定欧洲专利经申请和译文提交后,在老挝享有与国内专利同等的效力和保护。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工贸部 第015/工贸号
万象市,2025年3月1日

指导意见
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欧洲专利

根据《承认欧洲专利协定》

- 依据《知识产权法》第50/国会号,2023年11月20日;
- 依据《工贸部组织与活动法令》第275/总理号,2023年9月1日;
- 依据《知识产权局呈文》第083/知产号,2025年1月23日。

为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承认欧洲专利的工作,使其符合《承认欧洲专利协定》
承认欧洲专利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欧洲专利组织之间 2024年5月13日版

关于承认欧洲专利,该专利已获得欧洲专利局的批准,旨在促进、推动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欧洲专利,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工业与贸易部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1. 根据《承认欧洲专利协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欧洲专利
根据《承认欧洲专利协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欧洲专利,是指
承认已获得欧洲专利局批准的专利,并由知识产权局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官方名义予以承认。

11. 承认欧洲专利的程序
1. 欧洲专利的认可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获得认可的欧洲专利申请和专利,其效力与保护等同于国内专利申请和专利,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并符合欧洲专利认可条约及相关条例的条件。

2. 申请认可专利
申请认可专利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在欧洲专利认可条约生效之前或之后,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2) 在收到欧洲专利局关于欧洲专利认可申请的通知后,知识产权局必须立即公布该认可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公布申请的条件已在关于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决定中规定;

3) 欧洲专利认可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申请,知识产权局在以下情况下视为申请被撤回:收到通知称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申请被最终驳回、撤回或被视为放弃由欧洲专利局处理,知识产权局必须公布上述状态。
3. 申请的效力
欧洲专利申请具有效力

1) 欧洲专利申请在国内,可能要求优先权,即使审查结果如何;
2) 已在欧洲专利局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应获得临时保护,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布的专利申请相同,自老挝语和英语译文的权利要求书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3) 如果专利申请人的确认申请被撤回或放弃,欧洲专利申请将不获得临时保护。

4. 欧洲专利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效力如下:

1) 已授权的欧洲专利应享有与国内专利相同的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法,自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须符合以下规定:

2) 自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权人须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经核准的权利要求书的老挝语和英语译文,以供公告;

3) 若欧洲专利因异议或上诉而修改,专利权人须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老挝语和英语译文,并缴纳公告费,自欧洲专利局发出修改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4) 权利要求:如果引用其他文件、附图中使用的符号、附图以及该文件,必须附在权利要求译文后;
5) 知识产权局必须立即全文公布权利要求译文;
6) 如果权利要求译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缴纳公布服务费,已被批准的欧洲专利将视为无效,该译文仍可在三个月内申请延期或续期,但专利权人必须缴纳公布服务费的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7) 如果已被批准的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被撤销,
在欧洲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撤销或限制权利程序的结果

第2条 不予注册

经批准的欧洲专利和欧洲专利申请被视为未授予权利或无效,将不授予权利

通知

与国内专利一样,根据知识产权法,不受本指南规定的临时保护。

5. 申请和欧洲专利的原始文件

以官方语言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申请和欧洲专利,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交时视为原始文件。

根据本指南规定提交的翻译权利要求书视为副本。
原本,除非在撤销请求的程序中,如果权利要求的老挝语译文导致保护范围窄于原本中的保护范围,则以原始文件为准。

欧洲专利申请人或已获授权的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提交经更正的译文,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中经更正的译文,在知识产权局向公众公布该更正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善意使用该发明的人,经过认真研究和
从其准备中推断,应视为使用该发明不侵犯原始申请或专利中指定的权利。修改生效后,继续将该发明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需求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6. 在先申请日的权利
已缴纳认可费用的欧洲申请和已被认可的欧洲专利,与国内受保护的申请和专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内受保护的申请和专利与已被认可的欧洲专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同时保护
如果欧洲专利已被授权,且同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专利,该同一优先权日已对同一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提供保护,则在国内获得保护的专利的异议,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或自提出欧洲专利异议申请之日起或自最终决定之日起无效,但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仍具有效力。欧洲专利组织的《欧洲专利公约》将不适用。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所述的欧洲专利认可工作的实施。

1. 欧洲专利认可费用

欧洲专利认可费用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1) 本指导意见中关于申请认可专利的费用,必须在欧洲专利局公布欧洲检索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在欧洲内部审查期间,向欧洲专利局支付;

2) 申请认可专利的费用,可以在到期日后两个月内继续支付,但需加收百分之五十的附加费。
欧洲检索结果的公布期限为六个月内,但须支付费用的附加费;

3) 对于支付专利认证费,应执行欧洲专利局关于费用的规定,欧洲专利认证费一经支付不可退还。

2. 维护已认证欧洲专利有效期的费用
维护已认证欧洲专利有效期的费用必须向知识产权局缴纳,从欧洲专利获得保护之日起以及公布之后计算。
已认证但尚未支付维护费的欧洲专利,
自欧洲专利公报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该费用仍可在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缴纳费用
与欧洲专利认可相关的费用缴纳应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时期颁布的关于费用和服务的法令规定执行。

4.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组织执行欧洲专利认可工作
知识产权局作为中心,与相关部门协调,宣传、指导并组织执行本指导意见,以取得良好效果。

5. 效力
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四十五天后生效,并刊登在政府公报上。
本指南涵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欧洲专利组织关于欧洲专利认可协议》生效日期之前提交和获得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该协议于2024年5月13日签署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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