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料生产厂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ອາຫານສັດ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Feed Production Plants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境内饲料生产厂的设立、运营与管理,核心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文件要求及检查流程。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饲料生产企业管理
饲料生产企业管理是指对经营者的组织、设立、运营、检查、监督饲料生产的质量和效益的过程,包括国有和私营经营者。还包括对厂房建设、设备配备和专业人员的全面管理,以进行饲料的加工、灌装、包装、储存和分销。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4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动物饲料:指动物可以食用的物质,包括经过加工成成品、半成品或未加工的物质,可用于饲养牲畜和水生动物,以获得所需的产品;
原料:指任何提供营养的物质,对摄入的动物有益,动物饲料原料可来源于天然来源,如植物、其他动物,或通过化学合成获得,如氨基酸、各种维生素,或通过生物方式获得,如来自植物和动物的蛋白质;
动物饲料生产:指将来自植物和动物的不同原料(籽粒、粗粉、细粉、混合粉、液体、其他糖渣等)通过研磨、粉碎、进料和称重混合在一起,以获得各种类型的动物饲料产品;
废弃物:指在动物饲料厂的建设、运营和停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饲料厂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无论国内还是国外。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申请设立饲料生产厂
申请设立饲料生产厂是指按照饲料生产厂的技术条件和标准,通过研究、检查和审议,准备文件并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以取得关于申请设立饲料生产厂的批准决定。
有意申请设立饲料生产厂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对于年产四千吨以上的饲料生产,必须向农林部提交文件;对于年产低于四千吨的饲料生产,则向省级农林厅提交,以便研究原则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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