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农业的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ະສິກຳແບບມີສັນຍາ

Decree on Contract Farming

简介

该法令调整合同农业中各方签署、认证、履行、中止、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行为,核心是规范农业生产、加工和服务合同的程序与条件。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9条 合同签署
合同签署是指合同双方在就共同制定的合同内容和条件达成一致后,由包括合伙、组织、法人、个人或依法授权的代表在内的双方或多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在共同签署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将上述合同提交给相关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和林业办公室,在合同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供审查和确认有关农业生产、加工和服务的正确性。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合同认证
相关县级农林办公室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研究、审议并认证或拒绝合同。如果因认为合同不符合本法令第25条规定的合同条件而拒绝合同,例如关于农业生产、加工或服务的活动不明确、不真实或无法履行,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

经相关县级农林办公室认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将该合同提交法院登记认证。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从获得相关县级农业和林业办公室认证之日起开始履行。
各方的合同履行应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并定期就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种问题进行协商,以确保组织实施取得高成效。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合同的组织实施未按计划进行或不符合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或出现其他阻碍合同组织实施的问题,必须相互协商,及时共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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