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迁移、进口、出口、过境的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ຄື່ອນຍ້າຍ, ນຳເຂົ້າ, ສົ່ງອອກ, ສົ່ງຜ່ານ ສັດ, ສັດນໍ້າ,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ສັດ ແລະ ສັດນໍ້າ

Decree on Movemen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it of Animals, Aquatic Animals, and Their Produc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迁移、进出口、过境活动,核心是规定管理原则与检查措施,以预防疫病传播,保障人、动物健康及环境安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了关于动物、水生动物、动物及水产品迁移、进口、出口、过境的管理、监测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上述工作有效进行,旨在预防和阻止动物及水生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人、动物、水生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安全,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移动、进口、出口、过境动物、水生动物、动物产品和水生动物产品
动物、水生动物、动物产品和水生动物产品的移动是指在国内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的所有运输。
动物、水生动物、动物产品和水生动物产品的进口、出口、过境是指将动物、水生动物、动物产品和水生动物产品带入或带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动物”指哺乳动物、禽类、蜜蜂及其他饲养的动物;
2. “水生动物”指所有在水中出生和生长或生命周期某一阶段在水中自然生活,或从自然界捕获养殖和繁殖的动物,包括水生动物的卵、精液、幼体;
3. “动物、水生动物的产品”指从动物、水生动物获得的产品,包括全尸、半胴体、肉、奶、蛋、皮、角、骨、血、内脏、毛、蹄、脂肪、精液、幼体、蜂蜡、鱼油、鱼粉;
4. “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口”指将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带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养殖、繁殖和使用;
5. “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指将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往国外;
6. “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过境”指将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运往其他国家;
7. “兽医”指持有教育和体育部认可的兽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8. “病原体”指任何微生物、寄生虫或真菌,是引起疾病的原因或因素;
9. “应报告的动物、水生动物疾病”指严重的动物、水生动物疾病,可在动物、水生动物之间传播,或从动物、水生动物传播给人,传播迅速,对动物和人的健康、生命、环境、经济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10. “风险评估”指对有害生物进入、定殖和扩散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该评估将影响进口国的动物和人的健康、生命、环境、经济和社会;
11. “兽医检查站”指在口岸、隔离场、机场、港口、火车站、邮局或境内或边境任何指定地点设立的兽医检查点,有指定的兽医官员常驻;
12. “口岸”指边境口岸、机场口岸或其他口岸;
13. “承运人”指任何个人或法人,是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所有者或受所有者委托进行移动或运输的人;
14. “动物、水生动物无疫区”指经认证为无某种病原体的区域,并对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该区域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15. “所有者”指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所有权人;
16. “隔离场”指为隔离动物而建造的畜舍或区域,配备完善的饲养设施,使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以便兽医官员在将动物用于养殖或屠宰消费前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健康监测和疾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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