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ດປ່າ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Law on Wild Animal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基本制度,旨在确保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本法适用于境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并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及破坏栖息地行为。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与野生动物管理、监测和检查活动有关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使这些活动高效、有效,旨在避免对自然和栖息地造成的[负面]影响;遏制野生动物物种的减少和灭绝;动员全社会认识到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树立热爱、关心、珍惜野生动物的意识,并积极参与野生动物的可持续管理、保护、发展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符合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从而通过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推动区域和国际一体化、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确保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2条
第2条 (修订)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野外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出生、生活和成长,或从这些区域取得用于饲养和繁育的所有动物物种。野生动物由哺乳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物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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