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汽车保险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ນໄພລົດແບບບັງຄັບ
Agreement on Compulsory Motor Insurance
简介
该协议规定老挝境内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第三方责任险,明确保险范围、除外责任及索赔程序,并适用于在境内注册或行驶的各类车辆。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强制汽车保险
强制汽车保险是根据陆路交通法规定的基本保险,所有以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包括两轮车、三轮车、四轮及以上车辆,以及所有以发动机驱动的机械车辆,其中包括使用燃油、电能或其他替代能源的车辆。对于已投保自愿汽车保险的车辆,则无需再投保强制汽车保险。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和定义:
保险人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经营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强制汽车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可以是受保车辆的车主或受保车辆的驾驶人;
受保车辆指根据保险合同受保的车辆;
驾驶人指事故发生时受保车辆的驾驶人;
第三方指车内人员(驾驶人、乘客、路边行人、一般人员)受受保车辆影响的人员,不包括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乘客;
车辆指所有经相关部门正确登记的机动车辆;
其他渠道销售指除直接销售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保险中介销售以外的分销,协助分销强制汽车保险产品,以换取保险人的销售报酬。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保险人、个人、法人及组织,其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占有使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的各种机动车辆及清洁能源车辆。
对于在国外注册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应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陆路交通法和陆路运输法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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