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登记服务代表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ຜູ້ຕາງໜ້າບໍລິການຈົດທະບຽນຊັບສິນທາງປັນຍາ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ervice Representatives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境内知识产权登记代理服务,规定代理人资格、申请条件及证书颁发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知识产权登记代理
知识产权登记代理人是指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提交申请、建议及办理其他与知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服务的代理人。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从事法律业务的法人 指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律咨询公司;
2.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代表证明 指由知识产权局、工业和贸易部颁发的用于证明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文件。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的人员、法人及组织,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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