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的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ພາລະກອນ
Decree on Labor
简介
该法令调整老挝境内人事管理工作,规定公务员定义、人事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旨在实现人事管理的系统化、现代化与专业化。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宗旨
本政令规定关于管理和监督人事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工作正确、系统、有力、现代化地进行,旨在确保人事得到管理和开发,具有质量和专业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被录用、任命、指派或雇佣于隶属于部、机关和地方行政机构的专业单位的人员,其根据法律或合同从国家预算或所属专业单位的专业收入中获得工资、补贴或报酬。
公务员包括常任公务员和合同制公务员。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 技术单位 指从事技术工作的技术-组织机制,无论是否有收入,例如大学、学院、学校、医院、研究院、中心、局、站;
2. 行政职务 指在技术单位中根据常任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领导-管理工作的职务;
3. 技术职务 指常任人员在经验、工龄、知识、能力和学历基础上的技术地位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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