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单位自主化的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ຫັນຫົວໜ່ວຍວິຊາການເປັນເຈົ້າຕົນເອງ

Decree on Autonomy of Technical Units

简介

该法规规定了技术单位自主化的五个等级及其条件,核心是依据技术服务收入占比和国家预算削减比例划分自主化程度。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7条 学术单位自主化等级
学术单位自主化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学术单位自主化等级1;
2. 学术单位自主化等级2;
3. 学术单位自主化等级3;
4. 学术单位自主化等级4;
5. 学术单位自主化等级5。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技术单位自主化 第1级
技术单位自主化第1级具有以下条件:

1. 为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其技术服务收入超过经批准的预算计划中行政支出部分的百分之七十(70%);

2. 能够每年至少减少国家预算拨款百分之零点五(0.5%);

3. 将自主化前产生的非创收库存资产移交给国家;

4. 经过评估并获得相关部委、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同意自主化。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技术单位自主化 第2级
技术单位自主化第2级具有以下条件:

1. 为一级或二级预算单位,其技术服务收入占行政管理支出的百分之百(100%)且超过调整、促进及维护支出部分的百分之七十(70%),依据预算计划在已批准的预算基础上;

2. 能够每年至少减少国家预算拨款百分之一点五(1.5%);

3. 将自主化前产生的非创收库存移交给国家,如果此前尚未成为自主化技术单位;

4. 经过评估并获得相关部委、机构及地方政府的同意,转为自主化或升级,如果此前已是第1级自主化技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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