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灾害管理基金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ຄຸ້ມຄອງໄພພິບັດແຂວງ

Regulations on Provincial Disaster Management Funds

简介

该法规调整波里坎赛省灾害管理基金的设立、筹资、管理与使用,核心是规范基金用于救助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受害者,并明确各方出资义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省级灾害管理基金
灾害管理基金是波里坎赛省的基金,设在省劳动和社会福利厅,旨在筹集和积累资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受害者,例如: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基金 指从多个部门积累的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害工作;
2. 管理 指保护和维护资金和物资,以便按照目标使用;
3. 灾害 指由自然或人为引起的严重危险事件,范围广泛,对健康、生命、财产、经济、基础设施以及社会民众的短期和长期生活造成重大损害;
4. 自然灾害 指自然事件、现象和变化,如洪水、干旱、风暴、雾霾、地震、滑坡、病虫害、流行病;
5. 人为灾害 指因人类行为引起的紧急事件和环境危害,如火灾、森林火灾、粉尘、辐射、化学品泄漏、未爆炸弹药、事故;
6. 紧急救助 指立即向受灾者提供紧急援助;
7. 救助物资 指资金、食品、家居用品、衣物、建筑和职业工具;
8. 筹资 指从全社会捐款、公告、领导人和各级灾害管理委员会的要素卡中获得的现金或物资收入;
9. 其他收入 指通过任何形式的筹资活动获得的收入,经领导人和各级灾害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政策
省级行政机关鼓励和促进个人、法人、所有部门(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在省内为灾害管理基金做出贡献,重视灾害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高效、有效和可持续,为提供预算、车辆、设备、人员以支持灾害管理基金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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