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Law on Commercial Bank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及监管规则,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活动,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明确其定义、业务范围及经营要求,并规定相关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商业银行须遵守本法各项要求,确保合规经营,维护存款人权益及金融秩序。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经营、管理、监测与检查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提升其经营的有效性、稳健性和透明度,旨在确保商业银行稳步发展、现代化、安全并实现国际融合;为维护国家金融货币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经许可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付服务、外汇服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服务。
商业银行分为综合性商业银行和专门性商业银行。

第3条

第3条(修订)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主要股东,指持有商业银行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至少百分之十的股东;
2. 管理层,指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成员、总经理、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同等职位人员;
3. 关联方,指与商业银行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1)主要股东、董事,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孙子女;
(2)该银行的附属公司;
(3)上述第(1)项所列任何人士担任高管、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的其他法人;
4.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检查员,指中央银行官员,或由中央银行任命、指定的其他机关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
5. 独立董事,指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中非由该行长期聘用、且与该行股东及/或高管、经理在家庭、雇佣或业务利益方面无关系者;
6. 分支机构,指本国或外国商业银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成部分,依本法经其总行指定开展业务活动;
7. 附属公司,指商业银行持有其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
8. 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指资产规模大、市场份额高、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关系广泛、拥有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复杂产品、以及中央银行规定的其他要素的商业银行;
9. 综合性商业银行,指经营一般银行业务而不专注于特定产品、行业、领域、目标客户的商业银行;
10. 专门性商业银行,指通过专注于选定的产品、行业、领域、客户而经营专门化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11. 控制权,指源于享有表决权股份或对法人治理、政策制定或任何行为有影响力的其他权利所产生的权利;
12. 集中度风险,指与持有大量资产或投资相关的风险,包括向单一大客户、关系密切的小群体借款人提供较多贷款或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13. 存款,指客户通过开立活期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各类账户存入商业银行的资金;
14. 贷款,指商业银行通过一般贷款、透支、预付款及中央银行规定的其他放贷形式向客户出借的资金;
15. 财务承诺,指商业银行与客户以授信额度、信用证、保函、银行担保及中央银行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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