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公司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ບໍລິສັດຄ້ຳປະກັນສິນເຊື່ອ

Regulations on Credit Guarantee Compani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运营与监管,核心是规范其经营许可、风险管理及担保服务,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金融稳定。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规定了关于信用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运营、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确保其正确和稳定的运营,旨在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创造条件,便利个人、法人或企业(特别是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获得资本来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信用担保公司是依法正式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信用担保公司是指从事信用担保业务并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许可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公司。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 信贷担保服务 指为借款人对已注册金融机构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服务,通过向该金融机构出具信贷担保函,保证信贷担保公司将在被担保借款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向该金融机构偿还债务时,代为偿还;

2. 已注册金融机构 指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已在信贷担保公司注册,成为可根据信贷担保公司规定的条件申请担保的金融机构;

3. 借款人 指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个人或法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

4. 信贷 指贷款和金融债务;

5. 贷款 指金融机构以一般贷款、透支、预付款及其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贷款形式提供的借款;

6. 金融债务 指金融机构与客户以信贷额度、信用证、保函、付款保函等形式达成的合同义务,以及其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形式;

7. 管理人员 指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8. 关联借款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借款人,具体如下:
- 其中一名借款人对另一名借款人拥有控制权;
- 同一人对所有借款人拥有控制权;
- 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对所有借款人相同;
- 借款人之间存在密切的内部关系,若其中一名借款人遇到财务困难,其他借款人或所有借款人也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

9. 控制权 指个人或法人在某一企业中的权力,具体如下:
1)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2) 能够选举该企业董事会或同等机构的多数成员;
3) 有权控制管理层的决策或公司政策的制定;
4) 能够指示或指导该企业董事会多数成员或持有该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股东,按照其意愿行事,以经营该企业。

10. 一级资本 指信贷担保公司用于吸收损失的核心资本,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规定确定。

11. 适当人选 指任何人,其历史表明其诚实、可信、公正、廉洁、决策正确,并具备相关管理职位、大股东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资质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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