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ຄວາມພຽງພໍຂອງທຶນ ພາຍໃນ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Regulations on the 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dures of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该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董事会与高管层的风险管理职责,并规定压力测试、风险偏好等核心要素的实施原则与组成部分。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以下简称“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指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资本充足并进行风险管理,使其与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模式、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一致。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商业银行 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
2. 压力测试 指通过评估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际危机情景的假设测试;
3. 风险偏好 指商业银行确定并能够承受的各种风险水平;
4. 重大风险 指发生并对业务经营产生影响的各类风险,具体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形式和性质;
5. 高级管理人员 指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商业银行行长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行长或同等职位。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原则
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确保商业银行拥有高质量且符合标准的风险管理体系;
2. 与业务模式、规模和产品及服务的复杂性相适应;
3. 确保持续性并与商业银行的内部程序相一致;
4. 具有前瞻性,考虑可能发生的变化,根据风险特征和战略,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并与商业银行的资本计划相一致;
5. 完整记录和保存关于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信息;
6. 建立能够反映实际情况、与现有资本水平相适应且足以覆盖商业银行各类风险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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