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炭生产与炭窑企业管理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ຖ່ານ ແລະ ເຕົາເຜົາຖ່ານ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harcoal Production and Charcoal Kiln Enterpris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木炭生产厂与炭窑的设立、运营及管理活动,核心内容为规范原材料来源、生产流程、产品运输及进出口,确保符合技术标准与法律要求。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木炭生产厂和木炭窑的管理
木炭生产厂和木炭窑的管理是指对原材料、设立、工厂运营进行管理,使其符合技术标准,并促进、监督和检查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木炭生产厂 指将木材、木屑、植物残渣和锯末加工成木炭颗粒和木炭块产品的工厂,用于国内销售和出口;
2. 炭窑 指临时性的白炭窑、黑炭窑以及家庭式黑炭窑,有多种形式,如用粘土、砖、铁桶、锯末、稻壳等建造,用于生产木炭作为商品和家庭使用;
3. 碎炭 指破碎成小块的木炭;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木炭生产厂和木炭窑活动的个人、法人及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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