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发行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ພິມຈຳໜ່າຍ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Publishing

简介

本法规定印刷发行活动的管理规则,旨在规范印刷与发行行为,保障内容合法有序传播。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印刷、发行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主管机关的职责,并对印刷发行活动设定许可与禁止事项,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立法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印刷发行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的开展具有效率、效益、系统性和现代化,旨在发展和促进创作、阅读及知识产权成果,传播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文化价值,向社会提供有益的知识与文娱内容,塑造读者的远见、品德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一切消极思想和行为,为开发人力资源、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印刷发行
印刷发行,是指排版、印刷和发行,即将研究、创作、翻译成果以及绘图或摄影作品经审校、编排后制成完整原稿,以便印制成多份书籍、其他出版物,并以各种形式发行。

第3条

第3条(修订)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印刷发行产品,是指已获得印刷登记证或印刷许可证、并印制成多份用于发行的书籍及其他出版物;
2. 其他出版物,是指书籍以外的出版物,例如电子出版物、影音出版物、广告牌、折页、明信片、唱片、日历、贺卡、贝叶经;
3. 电子出版物,是指电子书(e-book)以及录有文字、声音、彩色和图像的设备,例如磁带、CD、VCD、CD-ROM及各类存储器;
4. 印刷发行活动,是指有关排版、印刷和发行的工作;
5. 印刷发行组织,是指出版社、印刷厂、印刷店、印刷设计店和发行企业;
6. 出版社,是指经新闻文化旅游部许可、从事排版工作的专业组织机构;
7. 印刷厂,是指使用铅印机、胶印机、刻线机和数码印刷机印制书籍及其他出版物的场所;
8. 印刷店,是指使用简易印刷技术的小型印刷场所,例如复印店、横幅印制店等;
9. 印刷设计店,是指从事原稿排版设计、印刷分色等工作的场所;
10. 通过电子系统发行,是指将已获印刷登记证或印刷许可证的书籍及其他出版物上传至互联网系统,以进行销售、出租、出借和分发;
11. 著作权,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对其印刷发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12. 专用展示,是指党、国家组织、老挝建国阵线、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及群众组织对其印刷发行产品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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