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与服务外汇收入管理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ລາຍຮັບ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ຈາກການສົ່ງອອກສິນຄ້າ ແລະ ການບໍລິການ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Goods Export and Service Foreign Exchange Income

简介

该法规调整出口商的外汇收入管理,规定不同行业将外汇汇入老挝的最低比例和期限,并要求向银行体系出售部分外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出口货物和服务所得外汇收入的管理
出口货物和服务所得外汇收入的管理是指组织实施各项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从出口获得的外汇按照规章进入银行和经济体系。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5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出口商、商业银行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各部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出口商的外汇收入
出口商的外汇收入是指在出口货物和服务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外币金额。
在出口货物和服务后,出口商必须将通过该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通过商业银行中与进出口有关的存款账户汇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该商业银行须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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