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环境与安全管理部门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ໜ່ວຍງ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ແລະ 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ປະຈຳໂຮງງານ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actory Environment and Safety Departmen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加工工业工厂的环境与安全管理活动,核心内容为规定高、中风险工厂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并明确其人员配置与具体职责。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工厂环境与安全管理部门
工厂环境与安全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和解决工厂环境与安全问题的部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加工工业工厂 指用于进行生产、加工、转化原材料或半成品从原始状态变为新产品,通过使用机器或人力,经过生产、组装、修理、修复、改进、包装、分类或再加工过程的建筑物或场所;
2. 环境管理 指确定并实施预防、减少工厂运营产生的污染和废物的措施,包括监测和解决所产生的影响问题;
3. 安全管理 指预防劳动事故,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
4. 污染 指化学物质、灰尘、烟雾,包括声音、光线、气味、振动,在土壤、水、空气中污染,其浓度值超过环境标准;
5. 污染处理系统 指处理、减少或消除工厂产生的污染的过程,包括方法和机器或设备,例如:废水处理系统、空气污染处理和危险废物清除;
6. 环境与安全管理人员 指负责工厂环境与安全工作的人员,由工厂经营者任命;
7. 工厂环境与安全管理负责人 指由工厂经营者任命,并经过工业司、工业和贸易部培训成为工厂环境与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人员。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加工工业工厂活动的个人、法人及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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