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ຢາສັດຕະວະແພດ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Veterinary Drug Production Enterpris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兽药生产企业的设立、运营与监管,核心内容规定企业资质、人员条件、审批程序及生产规范要求。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兽药生产企业管理
兽药生产企业管理是指对兽药生产进行有效和高效的组织、设立、运营、检查、监督的控制过程,包括国有和私营经营者。该管理还包括建设厂房、配备设备和兽医或医学方面的全套人员,以进行兽药的加工、灌装、包装、储存和销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保健动物及水生动物健康的药物,包括疫苗、抗生素、驱虫药、维生素,以及经加工成药物的饲料、化学品或生物物质,作为半成品兽药,以及用于兽医用途的药用原料;

原料:指主要活性成分或非主要活性成分,无论是否稳定不变,所有这些物质均用于兽药生产;

生产:指与兽药生产相关的流程和操作步骤,包括配方制定、加工、灌装、包装、贴标、使用说明、清洁、储存和质量检查;

批号:指标识经过完整生产周期的产品的代码,该批号的关键要素具有相同特性;

良好生产规范:指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生产者必须严格采用和执行;

批号代码:指代表并确认该批号的数字或字母,用于追溯和检查。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6条
申请设立兽药生产厂
个人、法人及组织有意设立兽药生产厂的,必须准备文件并向农林部提交申请,以便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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