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ສິດ ແລະ ຜົນປະໂຫຍດຂອງເດັກ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Child Rights Protection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与措施,适用于老挝境内所有儿童。其宗旨在于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及参与的权利,明确家庭、社会及国家在儿童保护中的责任,并界定相关术语含义,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关于管理与监督检查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规则及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得到高效、有效的组织实施,确保儿童得到全面的保护、帮助与发展,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儿童权益保护(新增)
儿童权益保护,是指运用各种方式和(或)措施,确保儿童获得保护、帮助与发展,使其身体、心智健全,具备革命道德品质、知识和能力,能够安全、有质量地在社会中生活,成为国家的优秀接班人。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2. 需特殊保护的儿童,是指孤儿、双孤儿、被遗弃儿童、被抛弃儿童、残疾儿童、遭受身体伤害的儿童、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弱势儿童、受害儿童、违法犯罪儿童、作为证人的儿童、在危及生命健康的恶劣环境中工作或遭受劳动剥削的儿童、流离失所儿童、吸毒儿童、感染严重传染病的儿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受害人的儿童;
3. 孤儿,是指父或母一方已去世的儿童;
4. 双孤儿,是指父母双方均已去世的儿童;
5. 被遗弃儿童,是指因父母或监护人基于家庭经济状况,缺乏在养育照料、教育、扶持以及提供发展所必需条件等方面(如健康、充足且符合卫生的营养、安全住所、教育及心理发展)应有照顾的儿童;
6. 被抛弃儿童,是指被父母或监护人抛弃的儿童;
7. 残疾儿童,是指在身体、视力、听力或言语、智力、记忆等方面存在缺陷,并因障碍而在日常生活、学习及充分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受到阻碍的儿童;
8. 遭受身体伤害的儿童,是指遭受父母、监护人或他人殴打、鞭打或折磨的儿童;
9. 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是指遭受强奸、奸淫、猥亵或淫秽行为侵害的儿童;
10. 弱势儿童,是指缺乏满足或便利其知识能力发展所必需条件的儿童;
11. 受害儿童,是指因父母、监护人或他人的行为,在身体、心理、名誉、自由权、财产或经济方面受到损害的儿童;
12. 违法犯罪儿童,是指具有刑法典及其他规定刑事处罚的法律所确定的行为的儿童;
13. 吸毒儿童,是指使用源自致毒植物或化学合成的兴奋或抑制神经系统物质,从而对身体、精神产生严重影响并不断增加吸食需求的儿童;
14. 感染严重传染病的儿童,是指患有由病原体或其活性引起、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传播感染的疾病的儿童;
15. 社会工作者,是指由国家相关组织机构任命,以向需特殊保护儿童提供帮助的人;
16. 营养,是指具有滋养作用、有益且安全的食物,以使身体生长发育健全、心智得到发展;
17. 帮助儿童,是指个人和组织为救助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儿童、满足儿童的需求、将儿童送回家庭以及使儿童重新融入社会而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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