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ກສາກ່ອນໄວຮຽນ

Preschool Education Decree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学前教育机构对三个月至六岁以下儿童的保育教学活动,明确机构类型、教育原则及禁止歧视等核心内容。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指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对儿童进行保育、教学,旨在促进儿童在身体、智力、情感、语言和社会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发展和成长,为进入小学教育做好准备。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托儿所 指设在某个社区内的幼儿教育机构中的托儿班;
2. 儿童发展中心 指设在某个不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的社区内的幼儿教育机构中的托儿班;
3. 幼儿园 指设在某个社区内的幼儿教育机构中的幼儿园班;
4. 学前班 指设在某个不具备设立幼儿园条件的社区内的小学中接收五岁至六岁以下儿童的场所;
5. 游戏学习小组 指设在某个不具备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条件的社区内接收五岁至六岁以下儿童的场所;
6. 国际幼儿教育课程 指某个国家为幼儿教育制定的、得到国际认可的学习-教学课程;
7. 儿童发展 指促进儿童在身体、卫生与安全、情感-心理、社会、智力-常识以及语言方面的发展;
8. 残疾儿童 指身体、心理或智力不健全的、年龄从三个月至六岁以下的儿童。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学前教育工作原则

学前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路线、政策、法律、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教育和体育部门发展计划以及各阶段学前教育发展计划;

2. 按照三大特征、五大教育基础进行,并执行学前教育课程;

3. 将学习与实际训练相结合,注重连续性和为进入小学做好准备;

4. 确保不因国籍、种族、宗教、民族、性别和身体状况而歧视,为弱势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创造条件;

5. 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教育与家庭、社区和社会教育之间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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